化学学院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条例
发布时间:2018-07-05 09:24
化学学院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条例
化学学院为切实履行国家、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了学院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噪声。实验室应解决好实验过程中产生的“三废”处理问题,有毒有害废液、废渣应分类集中,专人负责回收处理,不得污染校内外环境。凡将有毒有害“三废”随意倾倒、排放入大气或下水道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严格遵守化学实验操作规程和设备使用规定。
第二条 不准随便丢弃、倾倒易燃易爆化学药品及其废液,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易燃易爆化学药品在实验室中的存放量不准超过一个星期的实验用量,必须随用随领。
第三条 剧毒物品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实验设备处同意并送保卫处审核后,报学校分管校长批准,再报公安机关核准后,由设备处派专人按核准的数量采购,并由专人负责保管。实验人员必须当日向保管员领取,当日使用。剩余部分须立即交还保管人员妥善保存。一旦发现丢失,必须立即查找,同时向学校保卫处及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条 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五条 实验室必须配备消防器材,消防器材不得随意搬动。值班人员应学会使用消防器材,管好消防器材,积累消防经验,有情况及时通知办公室工作人员。重大问题要迅速报校保卫处和相关部门。
第六条 不准擅自拉、接电线、改装电路、增加电器设备,不得超负荷用电以及自行加大线号和保险丝。
第七条 实验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必须锁门、关窗、关水、关气和关闭除冰箱培养箱之外的仪器设备和电源。
第八条 对实验室排放的污染物应建立环境污染事故预防和应急体系及报告机制,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配备应急设备,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发生安全及环境污染事故,应及时报告学校安全主管部门,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根据事故大小、情节轻重,对事故肇事者或责任者按有关规定,给以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大学化学学院
2010年6月